行政機關對債務人提起給付訴訟,獲得高等行政法院之確定勝訴判決後, 聲請強制執行,嗣因執行無效果,經核發債權憑證結案,惟行政機關於 5 年以後再度以該債權憑證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法院應如何處理?
行政機關主張其持有民事確定判決所載對民眾之債權實為公法上之債權, 但當時誤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現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據以強制執行,經法院審查認該債權確為命民眾為一定給付之公法上權利 ,受理強制執行聲請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如何處理?若於強制執行程 序實施中,債務人針對該執行名義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行政法院是否有 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