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以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 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必要時 並得由高等行政法院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執行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適用稅捐案件協談之疑義
關於行政契約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之執行名義乙案,因涉行政 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規定之適用疑義
函覆行政契約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名義之疑義
行政執行案件行政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