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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各級行政法院 91 年度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 第 1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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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就公法上法律關係締結行政契約,並約定自願
接受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應循何種程序聲請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周刊 第 1133 期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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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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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軍校生家長於 91 年簽訂退學賠償金協議,並經由法院公證處公證,且約
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而軍校遲至 99 年持上開公證書向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並核發債權憑證。103 年 11 月軍校持上開民
事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問題(一):軍校持民事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是否可以處理?
問題(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若發現執行名義已逾 5 年請求權時效
,應該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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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05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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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行政機關主張其持有民事確定判決所載對民眾之債權實為公法上之債權,
但當時誤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現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據以強制執行,經法院審查認該債權確為命民眾為一定給付之公法上權利
,受理強制執行聲請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如何處理?若於強制執行程
序實施中,債務人針對該執行名義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行政法院是否有
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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