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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裁字第 1118 號
  要  旨:
保訓會針對警察特考的錄取人員,於榜示當日同步在該會全球資訊網公告
系爭通知,並函請考選部協助於正額錄取通知書函刊載該項考試訓練相關
資訊,性質上為保訓會就系爭考試之訓練事項所為決定,並對錄取人員直
接發生應接受相關教育訓練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614 號
  要  旨:
行政規則對外就人民而言,並未直接發生法規範效力,須經由實施地籍測
量機關依該等行政規則為具體行政行為,才間接地藉由該等具體行政行為
,對人民權利或義務有所影響。人民亦無藉由提起訴訟,請求行政機關應
發布特定行政規則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768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於作成終局之實體決定前,在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之各種程序行
為或決定,因欠缺完全、終局之規制效力,不得對其獨立進行行政爭訟,
而應與其後之終局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4 裁判字號: 104年原訴字第 2 號
  要  旨:
有關原住民生活歷史,多由耆老口頭流傳,關於原住民間之權利爭執,部
落內部仲裁之地位相當重要,故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規
定,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之委員,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
因此,委員依其過去聽聞及生活經驗一致認為之結論,雖未敘明得心證之
理由,但仍為有力參考,欲推翻此認定,即應提出更為有力之反證。此外
,所謂耕作權登記、權利變更登記、塗銷耕作權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
涉及私權事項,其得否塗銷登記,應由民事法院管轄,故民事訴訟未確定
前,縱使行政機關已以行政處分收回原住民保留地,但現耕作權之登記仍
然存在,其他原住民自無法再就相同土地設定耕作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9年停更一字第 1 號
  要  旨:
公開評選徵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申請及審核程序,性質上與行政契約
締結前之程序規定相當,且屬多階段之行政程序。是徵求都市更新事業實
施者之公開評選公告,性質上核屬行政機關為選擇或決定締約相對人之程
序中行為,並非要約意思之表示,充其量僅屬要約之引誘。

6 裁判字號: 91年全字第 15 號
  要  旨: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
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又無論撤銷或廢
止本身皆為行政處分之一種,故當然適用關於行政處分之各種法則。被告
函復之真意應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規定之廢止原先同意原告至
該校選讀之授益行政處分,是此一廢止原告繼續選讀之函文,性質上仍屬
另一行政處分,且係對原告不利益之行政處分,則其行政救濟之方法應係
對之提起撤銷訴訟而非課予義務訴訟則原告既係就該廢止授益行政處分之
處分聲請暫時之權利保護,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自不得以假處分之方式就
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請求救濟。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9年停字第 11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5  項規定,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
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本案開發單
位,同時向內政部及國科會申請開發許可,各適用之法令並不相同,是開
發程序均立足於系爭原處分,為兩個以上之行政處分,以共同實現一行政
目的者,當事人對其中一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其請求暫時停止
執行該系爭行政處分為有理由時,則暫時停止執行之效力,應及於與該系
爭行政處分共同達成同一行政目的之另一行政處分之執行,故審酌相對人
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於聲請人以外之聲請人對該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
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關於開發程序之續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