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所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之決定與通知,在主管機關核准前 ,乃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益行政處分,必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始發生完全效力。是於等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期間,受處分人仍 具教師身分,若原聘期間屆滿,自有暫時繼續聘任關係以保障教師權益必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