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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29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裁字第 78 號
  要  旨:
公立學校所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之決定與通知,在主管機關核准前
,乃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益行政處分,必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始發生完全效力。是於等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期間,受處分人仍
具教師身分,若原聘期間屆滿,自有暫時繼續聘任關係以保障教師權益必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