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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23 號
  要  旨:
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為求明確而杜爭議,除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
定者外,應以書面方式為必要。
 

2 裁判字號: 96年裁字第 1531 號
  要  旨:
按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契約標的是否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
關係為斷,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倘契約之給付義務本
身具有中立性而較難判斷時,應由給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之全體特性判斷
之。…衡諸該(補助款契約)約定,與(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
作業要點所訂之內容相契合,補助款發放之條件亦皆由相對人單方決定。
且本件係○○老人養護中心提出申請,經相對人核准後,兩造始簽訂系爭
契約,其後續之補助契約可視為該核准行政處分之執行行為,兩者應整體
觀察而視為一個公法法律關係之行為。則從兩造間契約之標的、目的、契
約依據、契約內容等項可知,系爭契約乃相對人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
其維護老人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及增進老人福利之老人
福利政策之行政上目的,而與○○老人養護中心約定提供補助款,並使○
○老人養護中心負合理之負擔,而成立之行政關係契約,則締約雙方如對
契約內容發生爭議,自應屬公法上之爭訟事件,抗告人主張依兩階段理論
,本件屬履約階段之私法爭議,不得依行政訴訟解決之,自無可採憑。
3 裁判字號: 107年訴更一字第 17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撤回假扣押執行時,其代履行文化資產回復原狀之修復工程採購
契約尚未簽訂及施工,亦未支付該部分之修復費用,即無從依文資法規定
向相對人徵收費用,自無事實或法律關係不能確定之情事,雙方亦未就此
簽定書面契約,難謂已就此成立和解契約。

4 裁判字號: 99年停字第 11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5  項規定,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
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本案開發單
位,同時向內政部及國科會申請開發許可,各適用之法令並不相同,是開
發程序均立足於系爭原處分,為兩個以上之行政處分,以共同實現一行政
目的者,當事人對其中一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其請求暫時停止
執行該系爭行政處分為有理由時,則暫時停止執行之效力,應及於與該系
爭行政處分共同達成同一行政目的之另一行政處分之執行,故審酌相對人
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於聲請人以外之聲請人對該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
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關於開發程序之續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