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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280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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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115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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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對於檢舉人依法檢舉事件,公平交易委員會依該檢舉進行調查後,所為不
予處分之復函,僅在通知檢舉人,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其檢舉事項所為調查
之結果,其結果因個案檢舉事項不同而有不同,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
法律效果。縱其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可能影響檢舉人其他權利之行使,
乃事實作用,而非法律作用。是檢舉人如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向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主管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之訴訟,其起訴亦不備訴訟之要件,應裁定駁回其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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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7年判字第 48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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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行政法院就個案審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公告內個別項目之具體內容
,如該個別具體項目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
或增加負擔,即具行政處分之性質,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
濟。次按地方政府專案辦理轄區內各種公共設施保留地存廢之檢討,經檢
討結果,變更計畫位置,並公告之,由於具體項目有限制該可得確定多數
人之權益或增加負擔者,該公告自屬一般處分,不服該公告之具處分性質
者,提起行政救濟期間應自公告生效日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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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8年判字第 24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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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環保署為達成空污法所定三級防制區內「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
物排放量之旨,訂定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建議三級防制區內既存固定
污染源減量作業之流程與方式,以供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法律時之參考,核
其性質,乃屬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所訂定之細節性及技術性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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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8年判字第 43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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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規定,
既然做為再審案件之審查門檻,其意義自然應與同法第 243 條有關判決
違背法令之上訴法律審理由,包括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予以區別。而
法院先例或行政令函對於法律適用事項,雖曾有不同法律見解之提出,但
僅屬法律歧異,不得憑此即謂原確定判決表示之法律見解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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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9年再字第 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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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釐正圖冊,並未變動評價基準日、權利價值比例或共同
負擔費用等主要事項,對於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所有權人而言,限制內容及
程度尚屬輕微;且土地所有權人若有不服系爭釐正案之權利價值,亦得於
訴願先行程序中提出異議,故縱未給予更新單元內土地所有權人表達意見
之機會,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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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09年判字第 62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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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監察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等各該職權機關就所受理之案件、事件本於
職權作成之判斷,固各有其依法應具之法律效果,然非得認為新事實、新
證據;僅各案件、事件據以認定之證據,如係在原因事件中從未斟酌而足
以認定原處分違法不當之新證據,始得合致程序重開所指之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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