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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2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638 號
  要  旨:
公司登記除設立登記為公司之成立要件外,其他登記皆屬對抗要件;變更
董事、監察人,固屬應登記事項,但此事項之有效存在,並不以登記為其
要件。且課予義務訴訟之原告適格,須以提出申請案者為限,若係未提出
申請案之第三人,非適格之原告。因此,非申請案之申請人,亦非原處分
之相對人,當不具有課予義務訴訟之當事人適格,並無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之權能;且因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變更登記,僅屬對抗要件,難認課予
義務訴訟之結果,將致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394 號
  要  旨:
上訴意旨仍執前詞並主張就關於財產上變動有無法律上原因之認定,本件
係屬「因給付而受利益」之情形,原判決亦同此見解,是應審究者乃被上
訴人給付上訴人申報醫療費用金額,其給付行為是否有「自始欠缺目的」
、「目的不達」、「目的消滅」等情形。本件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申報之
醫療類金額,係基於兩造間系爭合約,旨在清償其因系爭合約所生之債務
,此項有效成立之債務因清償而消滅,給付目的因而實現,上訴人受領醫
療費用具有法律上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系爭合約第二十條規定,乃契
約訂明被上訴人權利及此項權利得逕以抵充方式行使之,不能因此認兩造
有就該溢付款部分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行使權利之真意。準此,本件被上
訴人暫付之申報醫療費用,因契約屆期終止後無法由下一次申報金額中追
扣,被上訴人雖不能以追扣方式抵充,仍得本於兩造合約關係於經核減後
所致溢付款部分得請求返還之約定請求,實無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溢付款
之餘地,原判決顯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5年裁字第 2012 號
  要  旨:
基於免繳使用牌照稅之目的,由妻子具名立據切結書,同意註銷其所有普
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者,丈夫不具利害關係人之地位。

4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041 號
  要  旨: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
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
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
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
調整。本件依該條規定為調整時,按權益法核算投資公司享有被投資公司
之股東權益,以之為被投資公司之股權淨值,作為常規之交易價格予以調
整,自屬合於該條規定之意旨。至所得稅法第 63 條之規定,則為稅法上
關於長期投資股權估價之規範,核與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針對不合常
規之交易,應如何調整之規範目的不儘相同;況所得稅法第 63 條前段所
稱附屬事業之財產淨值,因所得稅法對之並無如何計算之明文,仍應援引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5  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所規範之權益
法予以核算。本件再審被告係按上述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5  號所揭諸之
權益法計算本件再審原告所持有係爭三家公司及間接持有之公司股權之淨
值,進而核算本件應為調整之常規交易價格,並據以計算再審原告本件財
產交易所得一節,已經再審前第一審判決依調查證據結果並斟酌全辯論意
旨予以認定甚明,核與所述相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5364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代理權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行政程序行為,非不可於事後之行政救
濟程序,由本人或其合法委任之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之方法加以追認,而
均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而協會於最初申請異議時,固僅係由其代理人
提出概括委任書影本,其提起異議之代理權固有欠缺,惟因其於事已就此
具體個案提出經公證及認證之委任書,由合法委任之代理人就實體事項為
答辯之主張,並於法院審理時承認先前異議程序之行為,無異由其代理人
默示及明示承認先前異議程序之行為,自應認溯及於提起異議時發生效力
,原有之欠缺應視為業已補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