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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25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3 號
  要  旨:
憲法之平等原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而行政先例需屬合法
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
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故當事人主張同一地區之其他土地為開發建
築,並未經行政機關要求應施設公共污水處理設施,洵無足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412 號
  要  旨:
地方政府參與都市更新,為增加更新後分回之房地以作為首長宿舍之用而
申購國有房地,要非基於統治地位所為之公權力行使。縱使因此造成行政
契約當事人之損失,亦不符合「行使公權力」之要件而需予以補償。

3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523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公開甄選並指定特定銀行擔任運動彩券發行機構,使其取得一定
期間內發行彩券之權利,核屬行政處分,與當事人間立於平等地位,以協
議方式約定彼此權利義務而締結行政契約之法律關係,顯然有異。

4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89 號
  要  旨:
按於農業發展條例 72 年 8  月 3  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
,而符該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要件者,已非當然無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僅其申請尚須具備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
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之要件,始得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請適用同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倘未具此經
地方政府同意要件,即不符該申請要件,稽徵機關自無從依同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規定准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是以,土地雖於 72 年 8
月 3  日農業發展條例第 27 條修正生效時,已非屬農業用地;然其移轉
既在 99 年 12 月 10 日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 38 條之 1  規定生效後,
即非當然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而須視其是否兼具該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定要件,缺一不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184 號
  要  旨:
事實認定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茍其事實之認定符合證據法則,縱其證據
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
,亦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185 號
  要  旨: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縱有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6  
款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情事,若不影響裁判之結果,最高行政法院即不得廢棄該高等行政法院判
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12 號
  要  旨:
副教授升等審查委員就升等之著作有無創新見解、學術或實用價值、研究
能力方法及理論基礎、論文寫作格式、5 年內研究成果進行全面性審查,
依照專業學術做出判斷,並就前開事項斟酌、考量,且具體詳細說明其認
定之理由者,其專業之判斷尚難認有違誤。

8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166 號
  要  旨:
機要職務人員與該機關長官具有三親等以內姻親關係者,即違反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之規定,所發布之人事任用處分構成違法。受任
用人對該處分如具有明知或重大過失之主觀上可歸責事由,其信賴利益即
不值得保護,且無維護公益之必要,原處分機關於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時
,未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規定,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而使之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於法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109年再字第 48 號
  要  旨: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釐正圖冊,並未變動評價基準日、權利價值比例或共同
負擔費用等主要事項,對於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所有權人而言,限制內容及
程度尚屬輕微;且土地所有權人若有不服系爭釐正案之權利價值,亦得於
訴願先行程序中提出異議,故縱未給予更新單元內土地所有權人表達意見
之機會,亦無違誤。 

10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162 號
  要  旨: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雖屬私法行為,從而公所之審查密度無庸至實質發
現真實的程度。然祭祀公業所選任新管理人檢具之證明文件完備者,公所
仍有准予備查之公法上義務。至於證明文件是否完備,以及是否足以證明
其選任之程序合法,公所仍應依職權進行形式審查。

11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23 號
  要  旨: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係配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刪除輔導原住民設定耕作權及地上權之相關規定,並修正原住民申請無
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資格條件及程序,實現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7 條第 1  項旨在實現還地於原住民,而就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生效施行前,已由原住民實際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明定得直接回
復予原住民,無須先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滿五年方能取得所有權,惟此非
謂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者,無須有實際使用或自住之事實
,即得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475 號
  要  旨:
不影響行政處分結論之「理由不備」,既不構成行政處分得撤銷之原因,
行政法院即無庸據以撤銷該行政處分,則原處分機關於行政訴訟繫屬中始
補充其不足之理由,自無不可。

13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954 號
  要  旨:
按行政處分內容之解釋,應以其整體內容為之,若行政處分內容明確,若
行政處分中所載之原因事實並無其他解釋之可能,自不容許受處分人就處
分任意解釋。次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8 條既規範於該法施行前
已發生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污染行為人就部分污染行為有溯及既往之適用
,則符合條文規範之污染行為人,雖於法規施行前實行污染行為,惟其仍
應土污法規範。又污染行為人依土污法所負之整治之義務,並非所謂一身
專屬性之公法義務,是污染行為公司因其個別行為而造成之環境污染,對
於嗣後繼受其法人人格之公司仍應負起原公司本應排除系爭污染行為責任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307 號
  要  旨:
所謂行政處分「理由不備」,必須足以影響行政處分之結論,始構成行政
處分得撤銷之原因,亦即作成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主要或重要理由有所欠缺
 

15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787 號
  要  旨:
衛生主管機關為規範公費醫學系學生之分發作業所訂定之「分發服務原則
」,係雙方公法契約約定內容之一部分
 

16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693 號
  要  旨:
(一)行政處分之「理由不備」,必須足以影響行政處分之結論(主旨)
      ,始構成行政處分得撤銷之原因;且若受處分人於行政處分作成前
      之調查程序對違規之事實已完全了解,並無受突襲性處分之情形者
      ,自不足以影響行政處分之結論。
(二)違法開採之土石數量及範圍,並非裁罰之構成要件核心,僅關係違
      規行為所生的危害程度。故主管機關如僅裁罰最低額度罰鍰者,縱
      使處分所載數量及範圍與實測結果不符,亦不影響原處分之合法性
      。

17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978 號
  要  旨:
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
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
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又辦理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除有該條但書、同法第 28 條之 1  及第
28  條之 2  前段關於移轉土地所有權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
用外,不問其為有償或無償移轉,均應為土地增值稅之核課。如以買賣或
贈與等為權利變更原因而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嗣後縱終止信託關係,
依法院確定判決以「判決移轉」為權利變更登記原因移轉該土地所有權予
原委託人,與依信託法第 28 條之 3  第 3  款規定之信託人與受託人間
信託財產回復之土地所有權登記方式有別,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72 號
  要  旨:
依同條例第 29 條、第 30 條規定在未達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之
程度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於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在使用期限屆滿前為准否繼續使用之決定時,自非不得斟酌各該情
形,決定是否准予繼續使用之決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