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
254
條相關裁判
|
1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1652 號 |
|
要 旨: |
裁罰處分雖經訴願決定全部撤銷,然亦僅該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不生
裁罰之法律效果,並不影響法務部曾行使裁處權之事實。故其裁處權時效
,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乃應於該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三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2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2120 號 |
|
要 旨: |
依訴願法第 7 條前段,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
,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又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
機關之採購得洽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是以,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案,依該項規定,委託銀行辦理採購業務,因彼此
無隸屬關係,銀行乃受委託而為行政處分,應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如對該處理結果,有所不服,應以委託之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3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2123 號 |
|
要 旨: |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就校園性騷擾事件所為之調查紀錄及調
查報告,乃學校議處決定前所為準備程序之文件,自得於調查程序中拒絕
被調查人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
4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2126 號 |
|
要 旨: |
按稅捐稽徵機關為認定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應依職權調查該課徵租稅
構成要件之事實與證據;而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
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且於行政程序中就當事人有利及
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為處分時,並應斟酌全
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次
按倘稅捐稽徵機關據以處罰納稅義務人之相關稅法於裁處後、確定前有變
更且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仍應適用該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由原處分
機關斟酌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依據該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並參酌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重為處分,始為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5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2258 號 |
|
要 旨: |
按從法規整體規定之目的予以體系性解釋,認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徵收
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11 條、第 13 條等條文所規定之
銷售額與營業稅法所規定之銷售額,其概念並非相同,至於該辦法第 7
條第 2 款第 2 目之規定,僅係有關報繳管理費之程序及期限之規定,
並作為查核文件,尚不得作為認定銷售額範圍之依據,無違法律解釋之原
則,不符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
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6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659 號 |
|
要 旨: |
水利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
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
之。但應酌予補償。然應酌予補償須當事人舉證證明建造物係自行出資、
興建完成並擁有建造物之不動產所有權。另行政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
為判決基礎,當事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不得提出新攻擊方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7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910 號 |
|
要 旨: |
按行政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規定,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
追加或提起反訴。同法第 250 條規定,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所謂上訴聲明,係指上訴人求為判決如何廢棄或變更高等行政法院之聲明
而言,並不得逾越各當事人在高等行政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時所為聲明之限
度。而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
基礎,不得斟酌當事人提出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自為事實上之判斷。若
當事人利用上訴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自為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8 |
裁判字號: |
101年判字第 629 號 |
|
要 旨: |
(一)按法人資格之消滅與自然人之死亡不同,是一個法律程序的實踐,而程序
實踐之目標則是為了了結該法人之全部事務,只要實證上其有未了結之事
務,在處理該事務之範圍內,其法人之身分即因此事務處理之需要在規範
上認定為繼續存在,此乃為團體法之基本法理原則,而與有程序上有無申
報清算完結無涉。從而稅捐機關以發現有登記在納稅義務人名下之土地為
由,認其尚有未了事務存在,法人資格在處理此一事務範圍內,尚未消滅
,即無違誤。
(二)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雖然課予行政法院職權調查義務,但並非
更強烈之職權探知義務,因此法院仍需在有跡證、途徑而對與法律適用上
有關待證事實之存在或細節產生懷疑時,才有發動職權調查之義務,如果
一項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當事人事前完全沒有提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
調查義務根本無從發生,也無職權調查義務之違反可言。而行政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所指違背法令遺漏事實,亦是指特定法律適用需要一組構
成要件要素事實均具備,才可導出特定法律效果,是以,事實審判決僅認
定其中部分構成要件要素事實,遺漏另外部分之構成要件要素事實,即作
成判斷,但因當事人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各自獨立,且當事人只主張其中
之一,事實審法院根本無從意識到還有其他獨立攻擊防禦方法存在,其職
權調查義務無法開展,判決未予斟酌此等事實,亦無違背法令可言,自然
不符合違背法令遺漏事實之定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9 |
裁判字號: |
103年判字第 117 號 |
|
要 旨: |
按提起行政爭訟,須其爭訟有權利保護必要,即具有爭訟之利益為前提,
是當事人提起撤銷訴訟,若該行政處分於訴訟期間經自行撤銷,且又無提
起確認之訴之實益時,即應認所提撤銷訴訟欠缺保護必要,其訴自為無理
由,而應為敗訴之判決。又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可知
,實體裁判要件是否具備,包括訴訟權能、保護必要、一般實體裁判要件
,及各種訴訟種類之特別實體裁判要件,均為法律審得依職權查明之事項
,若經當事人提起合法上訴,不問上訴理由是否指摘,法律審均應依職權
調查之。如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如發現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者,其
訴即無值得權利保護之利益存在,仍應認其訴為無理由,而為敗訴之判決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10 |
裁判字號: |
103年判字第 403 號 |
|
要 旨: |
行政訴訟之第一審屬事實審,而行政訴訟通常事件之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
院,故關於通常行政訴訟事件之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事項,應由高等行政
法院依職權為之。縱原處分機關之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有不足或違法情事
,除個案具有由原處分機關再為調查係更有利於事實之釐清、或較有利於
人民或另涉及原處分機關之裁量權等例外情事外,原則上自仍應由事實審
之高等行政法院為該個案之事實及證據調查,並憑以適用法令。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254 條。
|
11 |
裁判字號: |
103年判字第 509 號 |
|
要 旨: |
按水利法第 79 條第 1 項立法目的,在於規範未建堤防之水道之防護,
若涉及公共利益時,乃賦予主管機關針對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為一
定之強制或禁止之處分;然此項公權力之行使,將使當事人因公益而犧牲
其既得之利益,故行政機關就當事人因此所受財產上之損失,應斟酌其情
形予以補償。如不能認被拆除之建物乃當事人所有,自無從准許主張依該
條規定請求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12 |
裁判字號: |
103年判字第 510 號 |
|
要 旨: |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執行名義,並不具有既判力。行政契約當事
人所請求之金額,如包含有法定遲延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者,已非單純依
行政契約形式記載可得確定之項目,而得逕行執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
13 |
裁判字號: |
104年判字第 257 號 |
|
要 旨: |
主管機關補助民間單位建造社會福利機構院舍,並要求出具「切結書」表
示承諾為一定之行為,該「切結書」與同意補助間既具有要約、承諾之對
待關係,應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
|
14 |
裁判字號: |
104年判字第 589 號 |
|
要 旨: |
按國軍老舊眷村之改建,應如何整體分區規劃,屬立法機關授與主管權責
機關做政策上之考量及判斷,亦即主管機關享有判斷餘地,除非有不法情
事,否則法院對此類行政上裁決應予尊重。又主管機關對於國軍老舊眷村
遷建等事宜,尚屬內部規劃階段者,自不足以構成眷戶之信賴基礎,因而
主管機關嗣後基於公共利益等政策上之考量及判斷,並尊重原眷戶之意願
,將眷村改遷建至其他地點,係屬行使立法機關所授與之判斷餘地或合目
的性之裁量權限,倘無不法情事,於法自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15 |
裁判字號: |
104年判字第 728 號 |
|
要 旨: |
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既非為保護公益所設,自非強行規定,如有違反,
其法律行為並非無效,經本人事後承認,仍生效力。而代表與代理固不相
同,惟關於法人機關之代表行為,解釋上應類推適用關於代理之規定。因
此,無代表權人代表法人所為之法律行為,若經法人承認,即對於法人發
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16 |
裁判字號: |
105年判字第 212 號 |
|
要 旨: |
海關必須查明納稅義務人申報之進口貨物交易價格確屬虛偽不實,且提出
客觀上足以證明其真實交易價格之證據資料,始能以該證據資料所證明之
交易價格,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倘提出之證據資料客觀上並不足以
證明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貨物之真實交易價格,僅能使其申報之交易價格
之真實性或正確性產生疑義者,不能逕以該證據資料所顯示之交易價格,
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17 |
裁判字號: |
105年判字第 262 號 |
|
要 旨: |
主管建築機關據起造人申請開工所為之備查,乃主管建築機關就上開申報
開工之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自屬行政處分。
|
18 |
裁判字號: |
105年判字第 426 號 |
|
要 旨: |
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訂定「案件處理原則」,以作為處理公平法第 24 條之認
定事實、適用法律之準據,性質上屬於解釋性行政規則,與公平法並無違背
,亦未對人民權利之行使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並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
19 |
裁判字號: |
105年判字第 473 號 |
|
要 旨: |
當事人與直轄市政府間對於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事件之裁處,究竟有無行
政程序法第 8 條之委任關係,首應釐清,方得判斷何者為合法有權限處
分機關及訴願管轄機關。因此,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未予調查,將前處分
機關與原處分機關混為一談,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20 |
裁判字號: |
105年裁字第 1576 號 |
|
要 旨: |
國家為行使司法權,將性質不同之訴訟事件,劃分由不同體系之法院審判
,無非基於專業及效率之考量。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與普通法院審判權發生
爭議時,固得參酌事件之性質,依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2、民事訴訟法
第 31 條之 2、第 182 條之 1 等規定決之。惟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
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倘當事人以文書合意願由
普通法院為裁判者,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及第 3
項明定由普通法院裁判之,俾尊重當事人基於程序主體地位所享有之程序
選擇權(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此一規定,已生審判權相對化之效果。
又若原告起訴以單一訴之聲明而有公法、私法請求權競合之情形,則因現
行法無明文,致其審判權歸屬陷於衝突不明之狀態。針對此一規範上之漏
洞,如當事人於訂立契約時,為避免將來發生爭議須訴請法院解決時,因
審判權衝突或陷於不明,致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對於審判權之歸屬有不
同認定,甚或單一訴訟因公法、私法請求權競合致其審判權恐分割由不同
法院審判,而造成當事人程序上之不利益,乃預為以文書合意願由特定之
普通法院管轄,此際當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之 1 第 1 項
但書及第 3 項規定以填補漏洞之必要性,而一併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2 條、第 12 條之 2、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
2 、第 182 條之 1。
|
21 |
裁判字號: |
107年判字第 528 號 |
|
要 旨: |
行政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債之相對性原則,原則上僅於契約當事人間
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是投資契約約定之
效力僅存於機關與投資人間,捷運聯開契約之當事人既非投資契約之當事
人,自不得以投資人有工期落後之事實,請求機關行使解除投資契約之權
利。
|
22 |
裁判字號: |
108年上字第 1017 號 |
|
要 旨: |
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大致為何,就該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應無適用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規定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予以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餘地
。至所謂「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情況,如以行為人本身之
社會經驗及個人能力,仍無法期待其運用認識能力而意識到該行為之不法
,抑或對其行為合法性有懷疑時,經其深入思考甚至必要時曾諮詢有權機
關解釋,仍無法克服其錯誤時,始具有所謂「無可避免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23 |
裁判字號: |
108年上字第 484 號 |
|
要 旨: |
參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6 條,自辦市地重劃實施作
業為多階段之執行程序,依同辦法第 8 條、第 25 條、第 27 條等規定
,於不同階段的執行程序,均須由主管機關以公權力為必要之監督及審查
決定,以維護公共利益及確保少數不同意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該
監督及審查決定具行政處分性質,土地所有權人就主管機關於各階段執行
程序所為之核定或准駁處分,如有不服,得對各該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24 |
裁判字號: |
108年判字第 276 號 |
|
要 旨: |
按專利申請經核准審定後,於未公告前,尚未發生給予專利權之效力,須
經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專利專責機關始
予以公告,並發生給予專利權之效力,此係直接基於法律規定,就核准專
利權之行政處分,其規制內容所欲發生之法律效果,即內部效力予以限制
,而非於行政處分附加附款。又專利法既已就新型專利之修正程序為特別
規定,則不問核准專利權之行政處分內部效力是否發生,新型專利申請人
之修正申請均應於審定前為之,始符合立法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25 |
裁判字號: |
108年判字第 568 號 |
|
要 旨: |
國稅局作成剔除利息支出處分所必須記明之理由,倘歷經訴願程序至原審
審理程序均付之闕如,而直至上訴時始補具理由者,自不合於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第 2 項規定,而屬違法。
|
26 |
裁判字號: |
109年上字第 1106 號 |
|
要 旨: |
專利專責機關智慧局對專利有效性案件,為求審查迅速及公平正確,而訂
定之專利審查基準,性質上屬於行政規則,並不拘束法院,亦不應成為審
判時之法律基準。
|
27 |
裁判字號: |
109年上字第 125 號 |
|
要 旨: |
按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7 條第 4 項及第 5 條規定
,倘若入境旅客所攜帶的物品不符合免稅免申報條件者,應選擇紅線檯通
關,至若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
經由紅線檯通關。又入境旅客的申報義務,其作為義務內容明確,行政罰
法並未有既、未遂之規定,一經著手實施即應處罰。是以,如果入境旅客
攜帶的物品不符合免稅免申報條件者,依其行為觀察,確可查悉已選擇由
綠線檯通關,著手通關行為,於經海關人員指定查驗後,即不得補申報,
而構成違反應申報之作為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28 |
裁判字號: |
109年上字第 581 號 |
|
要 旨: |
以未經設計之「Delivering Hope for Life」文字註冊商標,整體有「為
生命帶來希望、傳遞希望給生命」之意,為描述性之形容用語,而非區別
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識別標識,不具先天識別性。且雖該商標文字大多與另
一外文「tlc」 及二交疊之橢圓圖形合併使用,然相關消費者無法僅以前
述商標文字,即可辨識來自商標申請人所產製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極易
認其為簡易標語,無法經由想像空間產生商品或服務與商標圖樣之聯想,
故有違商標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不得註冊之事由,不得作為
註冊商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29 |
裁判字號: |
109年再字第 48 號 |
|
要 旨: |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釐正圖冊,並未變動評價基準日、權利價值比例或共同
負擔費用等主要事項,對於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所有權人而言,限制內容及
程度尚屬輕微;且土地所有權人若有不服系爭釐正案之權利價值,亦得於
訴願先行程序中提出異議,故縱未給予更新單元內土地所有權人表達意見
之機會,亦無違誤。
|
30 |
裁判字號: |
109年判字第 431 號 |
|
要 旨: |
地方政府依法組成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為合議制組織,其所作成
地價及徵收補償價額之判斷,乃經由不同屬性之代表,各自依其專業之不
同觀點,透過嚴格程序之要求,獨立行使職權,而共同作成決定,應認享
有判斷餘地。
|
31 |
裁判字號: |
109年判字第 613 號 |
|
要 旨: |
環評審查程序進行過程中,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之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委員,以及地方政府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且
由該地方政府辦理環評審查時之地方政府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其餘環評
委員依法並無迴避義務。
|
32 |
裁判字號: |
110年上字第 172 號 |
|
要 旨: |
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
成時,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為本件核准時專利法第 22 條第
4 項定有明文。而發明專利權違反上開專利法之規定者,任何人得檢附證
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上開專利法之情
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33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172 號 |
|
要 旨: |
私立大學校長執行職務對其有利益衝突之學生修業事項,未依規定自行迴
避,並假借職務上權力,圖謀該學生之不正當利益,使其藉該修業事項所
得不正當利益獲取該私立大學之學位者,自屬學位授予法所稱之舞弊情事
,該學位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且該學位之取得既
有此等舞弊情事,以該學位充作入學資格而另取得之學位,其入學資格亦
同有舞弊,也應併予撤銷,兩學位已頒給之學位證書,也應一併公告註銷
,並通知學生繳還。此外,即使學校嗣後修正學分抵免要點,增設學分抵
免上限之豁免條款,甚至賦予對學生有利之溯及既往適用效力,亦無從溯
及治癒程序違法瑕疵,也不妨礙其學位所憑修業仍有舞弊之情形,自仍撤
銷其學位並公告註銷已頒給之學位證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34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242 號 |
|
要 旨: |
志願役軍官之考績,乃軍事機關對其所屬行使任官、任職、調訓、勛獎等
人事行政組織權限所必須之考評依據,本應由其軍事行政組織所隸屬單位
之各級直屬長官,進行軍人考績條例第 3 條所定之初考、覆考、審核等
三級考評。至於公務員之借調,僅為各機關間為應人力交流或業務特殊需
要,商借他機關所屬人員,至借調機關內擔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故志願
役軍官受借調至他機關服務者,上述任官、任職、調訓、勛獎等人事行政
組織權行使所需之考績評定,自應由其所隸屬之出借軍事單位的各級直屬
長官任之。惟鑑於同條例第 5 條規定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基礎,並參考
年度獎懲而為綜合之分析評定,故對受借調志願役軍官之考評或獎懲,仍
應參考最接近其借調期間職務工作表現之借調機關,對其所為平時考核與
差假勤惰之相關資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35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530 號 |
|
要 旨: |
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
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建築法為維護
公共安全,規定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建
築物,違反者,除其情節僅係程序上未申辦執照,而有補正可能,得依違
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給予限期補照之機會外,否則應予拆除。
圍牆木頭圍籬及基座因占用現有巷道兼空地,有妨礙公共交通之情形,且
係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搭蓋,符合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2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款優先執行查報拆除之規定,應予查報拆除,依建築
法第 86 條規定應予拆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36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270 號 |
|
要 旨: |
按失能給付標準第 2 條、第 3 條規定可知,下肢機能失能,是以被保
險人的下肢三大關節是否達於「喪失機能」、「顯著運動失能」或「運動
失能」的程度,而區分其失能等級,下肢機能至少必須喪失生理運動範圍
三分之一以上,而達於「運動失能」的程度,才會構成「下肢機能失能」
的給付標準。而「頭痛」或「外傷後疼痛症候群」所導致的神經失能,應
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外傷或中毒等原因為前提。本件勞工左膝
、雙踝肌力皆為四分,不符合至少必須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
而達於「運動失能」的程度,才構成「下肢機能失能」的給付標準;又其
發生系爭車禍後,於醫院就診期間並無頭痛、腦震盪症候群或外傷的症狀
及主述,且經影像檢查,顯示其頸椎狹窄及腰椎滑脫,是屬於退化性疾病
,至其遭毆打所受頭、頸、胸、腹、背、臀、四肢的傷害,則與系爭車禍
無關,況且還是發生在停保期間,故其主張因發生系爭車禍致頭部受傷,
而有導致神經失能的「頭痛」、「外傷後疼痛症候群」等後遺症,實不足
採,因而認定原處分駁回勞工申請,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37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329 號 |
|
要 旨: |
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之範圍。惟應基
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
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國家
自得依法予以限制。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
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
益的情形。電視公司播送可資查證之具體事實陳述內容,超過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新聞公布之活動資訊部分,未說明如何查證其內容為真或如何
盡其合理查證之義務,僅依臆測即予播送,誤導視聽大眾對防疫訊息之認
知,足以引起一般民眾對疫情之恐慌,對公共利益有所損害,係違反衛星
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38 |
裁判字號: |
89年裁字第 1471 號 |
|
要 旨: |
按訴願自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提起之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前之訴願法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參加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因原告不符特種
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第四項規定,被告於八十六
年十月四日告知不予分發訓練,原告遲至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始提起訴願
,已逾三十日法定不變期間,本件訴願暨再訴願決定均於決定書敘明原處
分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其訴已不合法而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39 |
裁判字號: |
94年判字第 1303 號 |
|
要 旨: |
(一)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委託土地銀行統籌優惠房屋貸款事宜關於取消優
惠借款資格之決定,不因委託民間辦理而非屬行政處分。
(二)行政機關對優惠存款申請人貸款條件所為之審核,取消貸款利息補
貼資格之決定,均屬行政處分。
|
40 |
裁判字號: |
96年判字第 1604 號 |
|
要 旨: |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
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
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
訴。」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則行政法院於依本條規
定作成判決前,自須就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
事,與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是否顯與公益相違背等事實,詳予調查
認定,否則即有應調查事項未為調查之違法。
|
41 |
裁判字號: |
98年判字第 1509 號 |
|
要 旨: |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 14 點第 3
款規定,公司之帳冊簿據可明確區分自行製造及委外加工相關直接人工成
本及間接人工成本者,得於開始適用免稅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選擇按下列公式計算委外加工比率,不受第一款不得超過該產品或勞
務之製造成本百分之三十限制,且在該次投資計畫核准免稅期間內不得變
更。原本件判決就系爭公司是否經財政部核准得溯及適用加工比例為 50
%之事實,並未認定,原確定判決亦未據有無此事實為判決,自無未以原
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情事。另再審意旨以系爭公司經財政部核准得
溯及適用加工比例為 50% 為前提,指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
以非屬原判決確定之事實,進而謂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得認
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又原判決未就再審原告之帳冊簿據
是否可明確區分自行製造及委外加工相關直接及間接人工成本為認定,逕
認再審原告主張依據該款及製造業免稅要點第 11 點第 3 款,原料成本
無庸計入委外加工成本之主張不可採,原確定判決予以維持部分,係屬判
決有無備理由之問題,不得據為再審理由,再審意旨主張原確定判決違反
行政訴訟法第 254 條部分,並不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42 |
裁判字號: |
98年判字第 246 號 |
|
要 旨: |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除有
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考列丁等。而行政法院就事實適用法律本不受當
事人主張拘束,故復審決定僅論斷關於同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行
為未引據法律條文,自得本諸該當的法律條文為判決。該法第 6 條第 3
項各款係屬獨立事由,凡符合該項任一款之要件均可考列丁等,而就有符
合同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構成要件的行為,已經核實認定為答辯
,並經復審及行政訴訟之調查辯論程序,對於上訴人之程序利益而言,並
無欠缺。所以原判決據以認定上訴人之行為符合該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之構成要件,而維持原處分及復審決定,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43 |
裁判字號: |
98年判字第 724 號 |
|
要 旨: |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
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
公務人員時,由服務機關轉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
資、等級對照公務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通知服務機關轉知
公務人員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又公務人員之退
休依本法行之、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
之現職人員。亦分別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 條、第 2 條所明定。是公
營事業人員於轉任公務人員而擬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自仍以具有公務員
身分即非勞工為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44 |
裁判字號: |
99年判字第 73 號 |
|
要 旨: |
土地法第 245 條規定,因土地一部分之徵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
該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請求給以全部之遷移費。本件上訴人主張該條所指「
改良物所有權人」應指改良物拆除時須全部遷移之人,不限於公告徵收當
時之所有權人,依法律及自治條例規定請求土地改良物遷移費及建築改良
物拆除補償費,顯為誤解。原審以其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其受讓之建物
嗣後予以增建屬新建行為,且非為合法建物,駁回上訴人之起訴,理由雖
有不同,結論尚無不合,仍應予以維持。至上訴人於上訴後始提出系爭建
物所有權狀,主張其為合法建物乙節,查本院為法律審,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行政訴訟法第 254 條
第 1 項定有明文,故上訴人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後不得另主張新事實或
提出新證據方法資為上訴之理由。本件上訴人提出系爭建物所有權狀,以
資作為證據方法,此部分自非本院所得審酌,附此敘明。上訴論旨,仍執
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45 |
裁判字號: |
99年判字第 914 號 |
|
要 旨: |
建築法第 86 條第 1 款係規範違反同法第 25 條之責任效果,其中「必
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之規定,性質上自係針對建築物本身之瑕疵致
有違反行政法義務之狀態而為。該款所稱「擅自建造者」,應係指擅自建
造之建築物,而非行為人。至於所謂得命「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之行政處
分相對人,參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則應包括對該違章建築
有處分權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46 |
裁判字號: |
104年再字第 17 號 |
|
要 旨: |
當事人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各款之再審事
由,提起再審之訴,既係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更為審判,則其再審之訴之
聲明,僅限於廢棄原確定判決及依其於原審訴訟聲明範圍請求行政法院更
為審判,如其聲明超出原審訴訟聲明範圍外之請求,並非原確定判決法院
所審酌之範疇,當事人自不得於提起再審之訴時,另行再為追加聲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47 |
裁判字號: |
106年簡上字第 136 號 |
|
要 旨: |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設立長期照顧機構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
定之甲類場所,應設置自動撒水消防安全設備,若場所之管理權人有違反
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消防安全設備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先斟酌訂立三
十日之相當期間限期改善,不得逕行處罰鍰,但如屆期仍未改善,主管機
關依法即應為舉發並予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48 |
裁判字號: |
107年交上字第 353 號 |
|
要 旨: |
交通違規舉發機關及監理機關可得之資料,均可作為認定事實使用,對於
可使用之證據種類,原則上並無限制,享有廣泛之使用各種證據權利,包
括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之證據,甚至得命第三人提出證據,以期證據資料
愈周全、愈能發現真實。
|
49 |
裁判字號: |
107年簡上字第 15 號 |
|
要 旨: |
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
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固為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第 1 項前段所明定,惟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提起一般給
付之訴,請求金錢給付者,必須以該訴訟可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時為限。
人民對行政機關為公法上給付請求,其前提如須行政機關審查核定作成行
政處分者,即應於行政處分作成之後再為請求;或者在法律賦予人民有權
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前提下,經依法提起訴願後,於課予義務訴
訟中併為請求。上開情形倘當事人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無請求權存
在,其訴即屬無理由。
|
50 |
裁判字號: |
107年簡上字第 20 號 |
|
要 旨: |
學說上所稱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係指對於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
國家為二次以上之處罰而言。行政罰法第 24 條即係上開原則之具體立法
,而同法第 25 條則揭示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
應處罰鍰者,究竟應係從一重裁處,或分別處罰,即應視其行為個數決定
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雇主延長工作時間限制之規定,與
未給付勞工延長工時之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之規定;前者為「
禁止勞工加班逾時」不作為義務之違反,後者則係「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
給」作為義務之違反,顯係兩個行為而違反兩個行政法上之義務,應依行
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以併罰之方式裁處。
|
51 |
裁判字號: |
107年簡上字第 30 號 |
|
要 旨: |
轉服志願役士兵於受領志願士兵待遇前,填具志願書、保證書等,以保證
其服務義務及應遵循事項之履行,亦應認該雙方當事人有行政契約之訂定
|
52 |
裁判字號: |
109年簡上字第 12 號 |
|
要 旨: |
工作權係構成人性尊嚴不可分割及固有之一部分,工資則係勞工提供勞務
所獲得之報酬,為其維持經濟生活最重要之憑藉。又為避免工資被任意扣
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
課予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工資之行政法上義務。換言之,雇主應將工資全
額確實交付勞工,置於勞工實力支配下,以供勞工自由使用以支付生活之
需。再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明定雇主於終止勞動契約後,應
結清工資,並及時足額給付予勞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53 |
裁判字號: |
109年簡上字第 76 號 |
|
要 旨: |
時效進行之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時而言
,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
因此而受影響。所謂法律上之障礙,乃有法律上明文規定所致之妨礙請求
權行使之事由,在請求權本身及其透過法院訴訟程序加以實現均有障礙,
且該障礙係客觀上存在之情形。
|
54 |
裁判字號: |
110年簡上字第 115 號 |
|
要 旨: |
送達處所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三者係屬擇一之法律效果,彼此間
並無先決條件之關係,只需送達其中之一,即可產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
55 |
裁判字號: |
110年簡上字第 136 號 |
|
要 旨: |
相對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民宿補貼時,既不符合補貼規定,且相對人申請時
並未提出其當時已申請暫停營業之文件,顯見其對此等事項有不為完全之
陳述及提供不正確之資料等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
,自不具有信賴值得保護之情形,主管機關撤銷違法補貼之原處分,即無
不法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56 |
裁判字號: |
113年簡上字第 4 號 |
|
要 旨: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
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
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
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為其通報要件,並非授權由學校校
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自行調查認定,以決定是否通報,而所謂疑似,即
表示是有可能之意、不確定之意。行為人逾二十四小時未向主管機關通報
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已違反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
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縱行為人表示裁罰權已逾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三年之裁罰權時效,惟行政罰的裁處權,因三年期間
的經過而消滅。至於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是自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其裁處權,但行為的結果發生在後,則自該
結果發生時起算。關於以不作為的方式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的情形,在
作為義務消滅前,其違法行為尚未終了,故應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其裁
處權時效。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負有於知悉
疑似校園性平事件時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學校及當地主管機關之義務,於其
履行該作為義務前,其作為義務即未消滅,違法行為也尚未終了,裁處權
時效自無從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