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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24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141 號
  要  旨:
二等甲級郵局係可獨立行使職權之公營事業機構,就所屬人員年終考成處
分為有核定權限之管轄機關。

2 裁判字號: 110年簡抗字第 11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雖未明文規定當事人向行政法院提出書狀為訴訟行為,係採到
達主義或發信主義。然因行政訴訟法就此另有在途期間之規定;所謂在途
期間,係指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居住者,由其住居地到達行政法院
依規定所需之適當期間而言。故解釋上,行政訴訟法係採到達主義;否則
,如採發信主義,即無須因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居住,而依其與行
政法院所在地之距離,酌予在途期間之必要,故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之規
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並無適用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