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交上字第 163 號
  要  旨:
受裁罰人所罹病症的嚴重程度,如已達不能辨識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的程
度,辦理道交條例第 85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的行為能力即有欠缺,自不
能以其沒有辦理歸責程序,即以之為違規行為人而逕為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