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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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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9年交上字第 163 號
要 旨:
受裁罰人所罹病症的嚴重程度,如已達不能辨識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的程 度,辦理道交條例第 85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的行為能力即有欠缺,自不 能以其沒有辦理歸責程序,即以之為違規行為人而逕為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