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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22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449 號
  要  旨:
訴訟上和解契約具有訴訟法及實體法上行為的雙重性質,實體上如有行政
程序法所列之契約無效原因者,亦為無效;當事人非不得請求繼續審判,
使已終結之訴訟程序回復。

2 裁判字號: 96年簡字第 303 號
  要  旨: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
,一般廢棄物應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是土地所有權人及管理
人,對於其所有及所管理土地內之環境維護,均應盡其管理、清除之義務
,以維護環境衛生及國民健康。又按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
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為民法第 818  條所明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