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之當事人能力乙節,並非屬自治事項,似不能以自治條例創設之,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管理委員會明定有當事人能力,則屬特別法之規定 ,與本案擬以自治條例規定之情況不同
台灣電力公司雖屬國營事業,但其組織為私法人之公司,非公權力主體或 行政機關,其所營之電業行為,係私經濟行為而非公權力行為,自不涉及 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尚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至是否具行政訴訟之被 告當事人能力,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須視其是否經政府機關就特定 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且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件為限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