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
219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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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50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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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為時稅捐稽徵法第 15 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
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又公司法
第 75 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
立之公司承受。又法人合併於另一法人,而另一法人仍然存續者,謂之吸
收合併,被吸收之法人因合併而消滅,其合併前之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
存續之法人包括承受之。從而因合併而消滅公司之應納稅捐或營利事業合
併前之應納稅捐,即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或營利事業負責繳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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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9年上字第 68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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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或團體若有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情形,
即不得免納所得稅。而「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係指機關
或團體限於經營舉辦與其創設目的有密切關係之業務,始符合免稅要件,
至於是否與機關團體創設目的有關,應視機關或團體章程內容及經營業務
之性質而定。因此,機關或團體自難僅以其有經營往生互助事項之事實,
為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適用對象,即可不論其章程內容及經營業務之性
質,遽認「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情形,其經營往生互助事
項所得免納所得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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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98年判字第 75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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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規定,就行政處分之無效原因,採重大明顯瑕
疵說,1 至 6 款是重大明顯之例示,第 7 款則為重大明顯之概括規定
。所謂「重大明顯」,係指其瑕疵之程度重大。如瑕疵非重大明顯,尚須
實質審查始能知悉者,則該行政處分並非無效,僅為「得撤銷」。被上訴
人中壢市公所為系爭工程之招標處分時,及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核發中壢
市公所系爭工程之雜項執照處分時,行政程序法雖尚未施行,但前揭行政
處分無效之法理,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亦有其適用。本件原審認處分並非
達於重大明顯瑕疵之無效程度,處分縱有違法情事,亦應對之提起撤銷訴
訟而不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於法尚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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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7年簡字第 4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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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係依消防法第
15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細節性、技術性及執行性之事宜,未涉裁罰規定
,有關罰則係於消防法第 42 條規範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尚無違反法律保
留原則之情形。次按場所有進行液化石油氣買賣,即屬液化石油氣處理場
所,自應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第 1 項「總儲氣量不得超過 128 公斤」規地爭標準,且該總儲
氣量計算應以處理場所範圍內儲放之液化石油氣合計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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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7年簡字第 77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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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無效的行政處分,參照學者見解認定,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
,但其內容有任何人一望即知之瑕疵,已達重大明顯程度,而自始、當然
、確定不生效力,此外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及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關行政處分之無效,係採重大明顯說,其中第 1
款至第 6 款乃重大明顯之例示規定,除此六種情形外,其他重大明顯瑕
疵者亦屬無效,惟所謂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係指外觀有明顯重大瑕疵而言
,亦即任何人一望即知重大明顯程度,始足當之,若行政處分有違法不當
的通常瑕疵,而未達明顯重大者,僅得請求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尚不得
訴請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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