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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21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374 號
  要  旨:
納稅義務人有應退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積欠稅款,並於扣抵後通
知該納稅義務人。此外,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
未繳納者,除已申請復查,或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提起訴
願,或因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
供相當擔保者,均應移送強制執行。而退稅抵欠之目的既在代替強制執行
,故退稅抵欠與欠稅移送執行宜採取一致之原則。因此,應移送執行之欠
稅,不論是否確定,即屬退稅抵欠之標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389 號
  要  旨:
重劃會乃係以市地重劃為目的所組織之社團法人,且屬私法人之性質,其
職權及重劃業務均由獎勵重劃辦法所規定,而非由縣(市)主管機關委託
辦理,故其辦理市地重劃非屬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性質。重劃會所為之通知
函文自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