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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2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566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及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
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機
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故勞工保險之保險人,提出勞工保險各項給付
申請時,行政機關須開始行政程序,並有上揭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且
於遇有醫理上之諸疑義時,得以具有專業知識之第三人即專科醫師,於行
政程序中陳述關於特別法規或經驗定則之意見,而以其陳述為證據之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219 號
  要  旨:
經濟部認公司有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所定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情事,並通知其於發文日起 2  個月內檢送最近 6  個月內所
開立之發票或營業稅繳款證明(營業額不得為零)申報書影本至本部中部
辦公室憑核,且文書亦送達負責人經其子收受,自應認已合法送達,若負
責人逾期仍未辦理,自應予命令解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298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
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此乃基於國家確保公共福祉及增進公共利益,
而對擔任公職之權利所為必要且合理之限制,且其僅限於「精神病」,而
非所有身心障礙者均有其適用,並無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及行政程
序法第 7  條之比例原則,縱行為人稱其「精神病」之回復可能性極高,
亦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如已任用者,自應予以資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