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20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更二字第 36 號
  要  旨:
所謂之「開發行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4  條規定,係指「依環境影
響評估法第 5  條所為之開發行為,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使
用」,蓋自然環境為全體國民世代所有,本應減少干擾,讓其自然成長,
自然演化;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所負者,唯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縱
使某世代有開發行為之必要,亦應以高品質寧適和諧之環境為目標,並以
減輕人為因素對環境產生之負荷為要務,俾為後世代保留得以永續發展之
環境。而不論開發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均係對環境加諸之
人為干擾,則於未經完成環境影響評估,確認足以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
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前,自不許開發單位擅自從事開發行為。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2 裁判字號: 111年簡上再字第 1 號
  要  旨: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
括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
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經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於公保保險有效期間,發生養老之保險事故並符合法定要件時,得向承保
機關即再審被告申請養老年金給付。同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要保機
關應依本法第 2  條、第 45 條及本細則相關規定,填具加蓋印信或本保
險專用章之本保險異動名冊,向承保機關辦理要保。公保被保險人之保險
年資,依同法第 16 條規定直接影響可領得之養老年金給付之金額。又私
立學校專任教師經學校解聘而離職退保者,縱解聘處分嗣後經撤銷而溯及
既往失其效力,於復職後,仍應由要保機關填具異動名冊,向銀行辦理加
保手續,始得追溯計算公保年資,並非解聘處分經撤銷後,即當然回溯併
計公保年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