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汽車闖紅燈,遭員警攔查當場開舉發通知單,逾到案日期 30 日內始 申請開立裁決書,經處罰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 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按逾到案期限 30 日內之基準, 裁處第 2 階段罰鍰。惟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當事人雖違規,但有於期限內 到案聽候裁決,應裁處第 1 階段罰鍰。則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