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對行政訴訟法整建議修正意見彙整表乙份
行政訴訟法第 8、196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能是 行政主體對人民之請求權,可能是人民對行政主體之請求權,亦可能是行 政主體相互間之請求權;又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處分經撤銷,追溯 既往失其效力時,則前所執行結果,即嗣後喪失其法律上原因,致該財產 變動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原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行政處分相 對人得於撤銷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 處置」,或提起一般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