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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630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參照,所稱「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係指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不能再以通常救濟途逕加以撤銷或
變更,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而言,倘已踐行通常救濟途逕,並經行政法院實
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依再審程序
謀求救濟,故無該條所定行政程序再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