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應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 定後,發給之。而地政機關估定補償費、要求受領人繳回溢領補償費等行 為,均屬行政處分,足產生受領人之補償費返還義務,亦應認此係行政處 分,至此項行政處分有無法律依據及是否合法,則屬行政處分應否撤銷之 問題,與其性質無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 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 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有瑕 疵為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