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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18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30 號
  要  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主管機關,於辦理眷戶拆遷補償事宜時,依據同
條例第 20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7 條等相關規定,核定並發給原眷戶輔助
購宅款。主管機關核發輔助購宅款,性質上既屬授益行政處分,若該輔助
購宅款有溢發之違法情事,主管機關自應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
循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依職權自為撤銷溢發之違法行政處分後,
始發生該受領輔助購宅款者因此有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之公法上不當得利
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42 號
  要  旨:
按我國民事訴訟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辯論主義原則,法院以當事人主張
之事實及提供之訴訟資料,以為裁判之基礎;關於事實之認定,乃採形式
的真實發見主義為原則,當事人自認或不爭執之事實,無待於心證,法院
即得逕以之為裁判之基礎。至於行政訴訟方面,依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
第 1  項規定可知,採職權調查主義原則,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及認
定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關於事實之認定,係採實質的真實發見
主義原則。故我國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分屬不同之審判系統,民事法院
與行政法院,各有其權限,關於事實之認定本得依其調查所得之訴訟資料
,分別作不同之認定。行政法院對繫屬案件事實之認定,自可依法自行認
定事實,不受民事法院拘束,亦無停止訴訟等待民事判決結果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619 號
  要  旨:
參照訴願法第 18 條、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
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又所稱自然人係指
有權利能力之人,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
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訴願法對訴願人死亡,其效力如何
及應如何續行訴願,除承受聲明部分已為規定者外,其餘則未為規定,應
認應參照行政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法律規定。因
此,基於同一法律上理由,訴願程序亦生當然停止效果,訴願機關於有繼
承人承受訴願前,不得作成訴願決定,縱作成訴願決定,亦不發生終結效
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