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不僅就信託財產承受權利人之名義,且須就信託財產, 依信託契約所定內容為積極的管理或處分,並非將自己之財產,以他人名 義登記時,雙方之間當然即有信託關係存在,故單純將出資購買之土地登 記於他人名下,而該他人並未就土地取得實質上之管理、使用、處分權能 者,僅屬借名登記,並非當然為信託契約。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主管機關作成復查成績結果後,所為之否準人民申請閱卷及複印全部試卷 決定,並非程序中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