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 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至 於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外之行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提起訴願而申請 閱覽卷宗,經行政機關予以拒絕者,或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外之第三 人之程序行為,仍得對之依法聲明不服,謀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