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第 3 款規定,被保險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年滿 20 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加保。如被 保險人已滿 20 歲,有謀生能力,其雖有在學就讀,然該校非屬公立學校 ,亦非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學校,即不符該款之規定,故主管機關認定被保險人不得以眷屬身 分加保,應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若有中斷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情形發生時,該中斷投保對象若可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依附其配偶加保,自應如此為之,但若該中斷投 保期間,被保險人曾擔任國小臨時鐘點代課人員,而該國小亦有為其申報 短期參加勞工保險,惟未為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既被保險人有於該國小 就職,自應由國小為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而非核定其依附其配偶之眷屬 身分及投保金額加保。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