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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15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13 號
  要  旨:
按地下水污染物是否超過管制標準,以及其污染來源之判別,事涉專業;
主管機關、法院得於必要時,依法選定客觀公正具專業能力之人為鑑定。
至於當事人於裁判外自行送請私營公司就地下水污染事實提出調查報告書
,此種私鑑定文書因欠缺行政訴訟法有關具結、拒卻等程序,無鑑定人所
具有之調取證物、訊問證人及當事人之權限,亦無虛偽鑑定刑事處罰之適
用,其中立性及專門知識之妥當性皆有疑問。是以,縱認調查報告書係書
證之一種,其證據之信用性仍值得懷疑。如當事人提出之調查報告書可信
度具有疑虞,且不能據為有利當事人之認定,判決認此調查報告書不可採
,並已敘明理由,於法尚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3年裁字第 590 號
  要  旨:
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係闡釋「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
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
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
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
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
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及「受理此類
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
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核與原裁定以聲請人在機關
任職未能調升,並未改變聲請人擔任公務員之身分關係,對其公務員之權
利尚無重大影響之情形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