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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475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與相對人就廢棄物清理工作及費用分擔等事項雖已成立和解契約
,惟主管機關就相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責任之免除,既負有調查作成
認定及究責行政處分之職責,即非先前和解內容所得處理之範圍。
 

2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833 號
  要  旨:
按當事人起訴所爭執之事項,必須為公法上爭議,始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申言之,關於私權爭議之事件,因非屬公法上爭議,故應歸普通法院審
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之權限。故行政法院將當事人提起之私權爭議案件
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普通法院審理,於法自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82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樁位圖及樁位座標表經公告後,即成為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分割測
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
,供人民申請地籍圖謄本之用之依據,其發生效力之範圍係由一般性特徵
可得確定其範圍,應可定性為行政處分中之一般處分。

4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2109 號
  要  旨:
為防止行政機關濫行行政指導或協助,乃規定其僅得依書面為之,從而行
政契約所未明定者,行政機關不得介入他造當事人履行契約之方式。

5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69 號
  要  旨:
按人民請求國家為一定之行政處分,必須以人民對國家享有公法上之請求
權為前提,始得為之。次按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
所請求之輔助購宅款、搬遷補助費及自行增建房屋超坪補助款等,係以具
有該條例第 3  條第 2  項原眷戶之資格為前提要件,從而原眷戶經主管
機關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或第 3  項規定註銷國軍
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後,即不再具有原眷戶之資格,自無從享有請
求主管機關作成核發相關款項之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1012 號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之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以法律規定或
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是當事人以行政程序法
第 174  條之 1  作為其得向內政部為請求停止適用解釋函之請求權依據
,顯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268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乃不服行政機關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方法之規
定,尚不得作為徵收請求權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