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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13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954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乃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選舉罷免事件,除應優先適
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等規定外,
其他有關一般責任要件、裁處之審酌、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時效、
管轄機關等事項,仍應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322 號
  要  旨:
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屬地主義,故僅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課稅。從而
個人在國外存款之利息或投資所取得之股利,無論是否匯回國內,均無繳
納我國綜合所得稅之義務。又前開所謂「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營利
所得」而言,就公司分配之盈餘,以公司是否依我國公司法登記設立為準
。如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者,其所分配之盈餘,即為中華民國來
源所得;反之則否。合作社及合夥所分配之盈餘,則以該合作社及合夥是
否在我國境內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