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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13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954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乃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選舉罷免事件,除應優先適
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等規定外,
其他有關一般責任要件、裁處之審酌、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時效、
管轄機關等事項,仍應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裁字第 258 號
  要  旨:
土地徵收之核准既為中央主管機關之專屬權限,則內政部核准徵收之決定
,方屬發生徵收效力之行政處分;至於地方政府以公告發布實施經核定之
都市計畫且其內容載有發布實施之日期者,就該部分言,亦具行政處分之
性質。

3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581 號
  要  旨:
各機關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契約定期聘用未具任用資格人員,此項
聘用契約,性質上為行政契約。

4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57 號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是為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對於有影響國家整體利益、公
務之執行及個人之隱私等,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之限制,而任何
人可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對此自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
限制,剝奪人民知的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08 號
  要  旨:
所謂「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係指作成行政處分之基礎
事實,於行政處分作成後,有所改變者而言,不包括行政機關對於事件狀
況為不同於原先之評估

6 裁判字號: 107年裁字第 816 號
  要  旨: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退稅請求權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程序重開,
二者請求之要件不同,訴訟標的亦非相同,乃屬不同之請求權。

7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244 號
  要  旨: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涉及計畫者,除了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後段最終處置
計畫之外,其他計畫的提出,應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後始得實施
,另同法涉及應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或核准之事項,亦不包含同法
第 29 條第 1  項後段之最終處置計畫,未依同法規定提出計畫或未依同
法報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或核准即擅自從事者,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均有相對應之罰則規定,唯獨並未課予放射性廢棄物之產生者提送最終處
置計畫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之義務,故亦無督促其提送計畫之管制
手段或裁罰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2110 號
  要  旨:
內政部對於縣政府所擬定都市計畫之變更不但具有核定權,亦具有最後決
定權,故內政部始屬都市計畫變更之處分機關。

9 裁判字號: 111年抗字第 82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與其所屬人員簽訂之約僱契約,從其目的及標的觀之,性質上屬
行政契約。機關以考核通知書記載年終考核評定為丙等而不予續聘僱之意
旨,核其性質並非行政處分,當屬觀念通知。

10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914 號
  要  旨:
按「(第 1  項)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第 2  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第
3 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其時效為完成。民法總則施
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其期間較民法總則所定為長者,適用舊法,但其殘
餘期間,自民法總則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施
行日起,適用民法總則。」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8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於行政程序法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前,關於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時效期間,基於實體從舊原則,固無行政程
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並因公法無性質相類之規定,而應
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一般時效即 15 年之規定;惟此類推適用之時效
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第 1  項所定 5  年時效期間為長者,參諸前述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8 條
規定意旨,即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關於 5  年時效期間之規定,俾得兼顧行政程序法規定時效期間為 5  
年之目的,以使法律秩序趨於一致。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94.12.28)
          民法 第 122、125 條(96.05.23)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71.01.04)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 7 條(93.06.11)
          行政訴訟法 第 4、8、24、98、131、235、255 條
         (87.10.28)

11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44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在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負擔處分行政程序中,依相關法
令規定,雖須經過其他機關參與的多階段行政程序,但他機關參與的行為
,若未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則非屬行政處分。內政部對縣政府擬定
的縣轄市計畫內容有決定權,該核定函始屬行政處分,縣政府之公告實施
,僅為執行行為。

12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83 號
  要  旨:
燃料費雖係按年徵收,然其性質與民法第 126  條「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
期給付債權」有所不同,不宜類推適用該條規定。 

1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583 號
  要  旨:
按照社會救助法第 1  條所敘明之立法目的,係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因此各該所規範者,應係
基於保護的補助性性質為之,故為符合該種屬補充之補助,申請人自須符
合相關之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之標準時,始稱符合申請資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