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3 年 3 月 31 日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 理細則第 19 條之 2 施行後,酒後騎機車遇員警攔查,酒測結果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員警開單並將所涉公共危險案件移 送偵辦,依法處罰後,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1 項及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開立裁決處分,如當事人不服提起撤 銷訴訟,僅爭執機關違反一事不二罰,但行政法院另發現員警於酒測時未 全程連續錄影,當事人所提行政訴訟有無理由?
駕駛人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以上,經警察機關舉 發後,由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裁處 吊扣汽車牌照 3 個月,並限期 1 個月繳送;裁處書第 2 項另記載易 處處分。駕駛人不服裁決書,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因 裁決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實務見解認屬具重大明顯之瑕疵而為無效,經 法院通知駕駛人而未到庭,致無法向駕駛人闡明為訴訟類型之轉換,法院 就裁處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部分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