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 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基於維護法律安定性、國 家本身所具有之公益性及國家權威,故行政程序法乃兼採「明顯瑕疵說」 與「重大瑕疵說」作為認定標準之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