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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12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954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乃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選舉罷免事件,除應優先適
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等規定外,
其他有關一般責任要件、裁處之審酌、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時效、
管轄機關等事項,仍應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473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中之所謂「缺乏事務權限」,係指行政機關重大明顯違
背權限劃分基本原則所為之行政處分而言。地方政府內部以何單位審查該
水土保持計畫或施工許可證,係屬其組織權限之職務分派問題,並不影響
行政處分之效力。

3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333 號
  要  旨:
未經環保單位會同自行採樣送驗,所採之樣品是否為工廠正常營運下之放
流水,難謂無疑;況不同時間採樣之檢測結果,僅係反映採樣當時之水質
狀況,其檢測結果自不相同,縱使事後採集當時之放流水送請檢測機構檢
驗,均符合法定標準,尚不能推論先前之排放水均符合標準,亦不能以自
行採樣檢驗結果據以論斷本件檢驗數據有何失誤之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4年簡上字第 2 號
  要  旨:
處環境講習 4  小時,並限期於 103  年 3  月 25 日前完成改善,被上
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核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原審逕行以簡
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本有違誤,但因本件當事人於第一審對於該程
序誤用無異議且就該訴訟有所聲明及陳述,依上開但書規定,該訴訟程序
之瑕疵即已補正,本院仍應適用簡易訴訟之上訴審程序審理。在撤銷訴訟
或其他維護公益之訴訟,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當事人固無主觀舉證責
任,但經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後,要件事實尚有不明之情形,當事人仍有
客觀之舉證責任。換言之,僅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後,要件事實仍有不明
之情形下,撤銷訴訟之當事人始有客觀之舉證責任;但訴訟當事人對要件
事實仍有爭執,尚未經法院依職權窮盡調查之能事,致案情不明,則屬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問題,尚與舉證責任分配無涉。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5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83 號
  要  旨:
燃料費雖係按年徵收,然其性質與民法第 126  條「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
期給付債權」有所不同,不宜類推適用該條規定。 

6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583 號
  要  旨:
按照社會救助法第 1  條所敘明之立法目的,係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因此各該所規範者,應係
基於保護的補助性性質為之,故為符合該種屬補充之補助,申請人自須符
合相關之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之標準時,始稱符合申請資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