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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抗字第 72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係以「特定」人與「具體」事實關係為其特徵。衛福部疾管署發
布公告之各類人士來臺限制一覽表,非屬依一般性特徵可以確定或可得確
定其相對人範圍,規範具體事實關係之一般處分。 

2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831 號
  要  旨:
對於面對如此多之報繳及調查事務,稅捐機關人力有限,又面臨資訊不對
稱之困境,如果沒有納稅義務人之合作,不可能有效完成稅捐之稽徵。但
是稅捐又是一種無對待給付之公法上單方義務,因此納稅義務人均有避稅
之誘因存在。若放任此等現象,國家之主要財政收入即無法取得,現代國
家負擔公共任務之財政基礎即行喪失,難以維繫國家制度之正常運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裁字第 2032 號
  要  旨:
(一)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117  條規定,係
      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處分停止執行之規定,為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
      制度之一環。旨在確保向行政法院尋求權利保護之人民,能獲得有
      效之權利保護。由於停止執行程序係緊急程序,對於構成停止執行
      要件之事實證明程度,以釋明為已足,不要求完全之證明,即就停
      止執行要件事實之存在,法院依兩造提出之證據資料,及法院可即
      時依職權調查所得,得蓋然心證,即得准予停止執行。
(二)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雖無類訴願法第 93 條第 2  項之
      明文規定,即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時,不論該處分之執行,
      是否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有無急迫情事,是否為維護重大公共
      利益所必要,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
      止執行,然而行政法是憲法之具體化,解釋運用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規定,自應顧及此項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原則之精神。是
      以,系爭開發許可所據之系爭審查結論既經判決撤銷,系爭開發許
      可即因而溯及自始違法,其違法性明確甚於合法性顯有疑義,無立
      即執行公益,停止其執行自難謂於公益有重大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75 號
  要  旨:
關於土地法第 68 條之時效期間土地法本身並未明文規定,惟因該條是國
家賠償的特別規定,而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應予類推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83 號
  要  旨:
燃料費雖係按年徵收,然其性質與民法第 126  條「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
期給付債權」有所不同,不宜類推適用該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