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所列情形, 而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則被通知之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 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該廠商 得否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聲請就「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之部分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