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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980 號
  要  旨:
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第 9  項規定屬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所稱「法
律有特別規定者」之情形,其賦予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主管機關為被
告,對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權能,
得提起公益訴訟。然環評法第 23 條第 8、9 項既規定以開發單位有違法
情事,主管機關疏於執行為前提,並明定人民或公益團體於告知後,主管
機關如仍未於一定期間內依法執行時,始得直接訴請行政法院判令其執行
。既稱「判令其執行」,自係請求主管機關為一定內容之行為,則據此所
得提起之訴訟類型,應限於一般給付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尚無提起確認
訴訟之可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2025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以公告方式就遞補為當選人之當選結果為確認,其性質應屬確認
處分。系爭公告既已載明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之遞補當選人之人別資料、
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並有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發文字號
及年、月、日等事項,縱未依法載明其救濟途徑,亦非足以產生無效結果
之瑕疵。

3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523 號
  要  旨: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第 2  項、第 45 條第 3  項及依同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授權所訂定的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1 條、第
    12  條第 3  項等規定,經選舉為議長、副議長的直轄市議員,自宣
    誓就職之日起,即具有直轄市議員兼議長、副議長的身分。立法者針
    對直轄市議長及副議長選舉有賄選的情形,除定有投票行賄罪的刑責
    之外,有意不將其列為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事由,而非法律漏洞,
    亦不得類推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3  款有
    關直轄市議員當選無效之訴的規定。
二、因此,兼具直轄市議員身分的直轄市議長、副議長宣誓就職後,於其
    等因構成解職要件而經行政院依法解除議員職權,或因其他事由(例
    如辭職、任期屆滿、死亡、司法懲戒撤職或被罷免等)而喪失議長、
    副議長身分前,其直轄市議員兼議長、副議長的身分仍有效存在。

4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5129 號
  要  旨:
行為人因違法行為所應負之行政罰及刑事罰責任,各有其要件及救濟程序
,即令刑事罰部分經刑事判決無罪而不存在,行政處罰在未依行政救濟程
序撤銷前其效力仍然存在,並不受刑事判決結果之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424 號
  要  旨:
考試院及行政院依憲法規定各司其職權,地位平等,並無上下隸屬關係,
該條規定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
對象、支給數額等,依行政院所訂各種加給表辦理,由其文義解釋,並無
由考試院授權予行政院訂定各種加給表辦理之規定,而係由行政院訂定各
種加給表後,2 院同意依該表辦理,該表成為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一
部分,並適用於全國公務人員,此既經法律授權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訂定
辦理,自無違反行政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行政程序法上所規定之信賴利
益,係指人民信賴原行政處分或行政法規有效,而另有表現之行為以獲取
預期之利益而言,如主管機關核發人民申請之建造執照,人民基於此信賴
基礎而建造建物,人民對於已建造之建物,自有信賴利益存在等情形,而
信賴利益並非現存之利益,政府機關給付人民之津貼或公務人員之薪俸,
係屬金錢而為單純之現存利益,因此受領人將現存利益予以消費,尚難認
為係信賴表現之行為,是被告以系爭專業加給有誤發之事由,予以撤銷並
向原告追繳溢領之法制人員專業加給,與信賴保護原則並無違背。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6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179 號
  要  旨:
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第 8  項、第 9  項規定,係賦予受害人民或
公益團體得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
院提起訴訟之權能,屬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所稱「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惟其中「受害人民」因屬權利受侵害之人,係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有關事項提起訴訟,不符提起公益訴訟之要件,至於「公益團體」,雖非
本身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但基於該法之特別規定,得提起公益訴
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