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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 10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69 號
  要  旨:
面談制度原為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來臺申請之審查,非對結婚有效
或無效效力之審查;縱面談結果雙方對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虛偽不實
,僅得作外國配偶來臺簽證准駁之裁量參考,不具認定結婚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601 號
  要  旨:
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
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
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所指摘情事,形式上顯與該再審事由不相
當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
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