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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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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704101910 號
要 旨: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就已確定爭點申請退稅之 案件並經複查確定者,為利行政救濟程序之審理,應探求當事人真意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及訴願法第 97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