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 0980234264 號
|
|
要 旨: |
辦理迅行變更並依法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案,嗣後經訴願撤銷,原行政處
分機關應參照都市計畫法第 21、23 條之規定,辦理原行政處分已撤銷及
失其效力時間之公告並登報周知,無須另行擬定都市計畫案送請各級都市
計畫委員會審議
|
2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 1000012755 號
|
|
要 旨: |
都市計畫住宅區欲回復為農業區,應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經各級都市計
畫委員會審議後實施,不得依行政程序法逕為職權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行政
處分
|
3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40024586 號
|
|
要 旨: |
關於追繳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已逾 5 年公法上請求權案件是否不再
追償疑義
|
4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703513200 號
|
|
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訴願法第 95 條前段規定參照,訴願決定確定後
,發現錯誤或有其他情形,倘撤銷原處分另為新處分,於訴願人權益不生
損害者,原處分機關得本於其職權另為處置,不在應受拘束之範圍;又行
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
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既判力
|
5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0980015706 號
|
|
要 旨: |
關於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之疑義
|
6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0980018457 號
|
|
要 旨: |
關於給付金錢或可分物之授益性行政處分作成後,原處分機關未依前開規
定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之規定,原行政處分效
力仍繼續存在,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
還給付之請求權,此際尚無該第 131 條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
用,迨至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後,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
時效並自撤銷或廢止處分生效時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