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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 9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302 號
  要  旨:
稅捐機關要求人民補稅之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為五年,則人民要求退稅
之期限亦應為五年,方符平等原則。若土地增值稅已完納逾五年,納稅義
務人本人已不得申請退稅,則該土地之債權人亦不得請求,因其權利不得
大於納稅義務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1442 號
  要  旨:
(一)對於碩士論文既係抄襲而來,自屬以詐欺方法使大學作成授予學位
      之處分,其信賴自不值得保護,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1  款
      ,因此對於違法取得之授予學位處分,並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
(二)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
      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
      其已發之學位證書。故行政機關撤銷授予碩士學位之處分並命繳回
      學位證書,而竟逾期不繳回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公告註銷
      並予作廢或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