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如僅理由或法令依據錯誤者,而無事實依據及決 定不當,得依訴願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意旨,逕行變更原處分之理由或 法令依據,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等 13 項,並自即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