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是否得依訴願程序辦理 疑義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適用疑義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 ,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 追繳時」為判斷標準,又機關發還押標金日期、檢察官對廠商為緩起訴處 分日期,機關知悉得追繳原因日期等是否為「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 」疑義,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與村(里)辦公費,性質上均為處理村(里)事務 公款,僅支用核銷程序繁簡有所不同,又村(里)長得否以不服提列辦公 費決定為由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應由受理訴願機關或受訴法院具體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