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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 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792 號
  要  旨: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23  號解釋,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
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
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本件
內政部就錄取人請求安排至中央警察大學接受訓練之請求,既以函文覆知
因其已完成 94 年警察三等特考錄取人員訓練,其受訓權已獲滿足,毋需
再接受訓練等語,核已對其請求予以審理後而駁回其申請,且實際上已對
外發生效力,是該函文已具行政處分之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923 號
  要  旨:
內政部就警察特考錄取人員請求安排至警察大學接受訓練之請求,先函覆
其除經免除教育訓練人員外,均在警察專科學校接受訓練等語,雖未明示
否准其申請,惟實質上已對於其請求之具體事實,予以審核而認不合規定
,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無異就具體事件
為准駁之表示,而為行政處分。內政部又另就該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申請之
同一事件,重新涵攝而為實體上之審查,並具體載明「查台端業已完成警
察特考錄取人員訓練,其受訓權已獲滿足,自毋需再接受訓練。」等語,
作成否准之處分,而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應認屬於第二次裁決,而有行
政處分之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999 號
  要  旨:
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障事業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乃漁會任務之一,
其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險事業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時,亦得設立保險
部。至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以
其為保險人,未滿 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一定情形者,除應參
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均應參加該保險並為被保險人。故漁會僅
協助漁民保險(勞工保險)相關事務,並無協助國民年金保險事務之法定
任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120 號
  要  旨:
依訴願法第 7  條前段,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
,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又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
機關之採購得洽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是以,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案,依該項規定,委託銀行辦理採購業務,因彼此
無隸屬關係,銀行乃受委託而為行政處分,應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如對該處理結果,有所不服,應以委託之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765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文書所為之寄存送達,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
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而送達人按照
定式作成之送達證書為公證書,非有確切反證,應以送達證書所載者為準
,應受送達人不得任意否認送達證書之記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12 號
  要  旨:
副教授升等審查委員就升等之著作有無創新見解、學術或實用價值、研究
能力方法及理論基礎、論文寫作格式、5 年內研究成果進行全面性審查,
依照專業學術做出判斷,並就前開事項斟酌、考量,且具體詳細說明其認
定之理由者,其專業之判斷尚難認有違誤。

7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787 號
  要  旨:
勞工保險局受託執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核發及溢領催繳等業務,應視為
委託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行政處分。

8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88 號
  要  旨:
勞保局接受內政部之委託而辦理核發及溢領、催繳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業務
,其所為之行政處分,應視為委託機關內政部之行政處分。

9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5 號
  要  旨:
國民年金保險旨在使未能獲得其他社會保險適當保障之國民,有老年及身
心障礙等情事發生時,能有基本之經濟安全,並確保其遺族生活之安定,
故應以未滿 65 歲且未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
康保險等社會保險之國民為被保險人。又國民年金之保險效力,自被保險
人,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8 號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機關者,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
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而言。而受託行
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又參照大學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以及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可知,受委託行
使大學招生相關考試業務特定事項之學術團體或財團法人,因同具有與機
關相當之地位,就該公法上特定事項所作成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
方行為,不問其用語、形式,皆屬行政處分,受處分之相對人認為該行政
處分違法或不當,自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899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保險業
停業清理人者,該私人或私法性質之團體,於此受委託範圍,即屬受委託
行使公權力之行政機關,而非僅居於履行輔助人地位輔助主管機關以自己
名義從事停業清理處置之行政助手。

12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686 號
  要  旨:
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2  條前段、第 4  條第 9  項、老年農
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訴願法第 7  條
前段規定可知,老農津貼的核發是農委會委託勞保局辦理的業務,勞保局
接受不相隸屬的農委會的委託,就老農津貼核發與否所為的決定,應視為
委託機關即農委會作成的行政處分。要保人不服原處分,提起確認原處分
無效的訴訟,即應以農委會為處分機關,起訴始屬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89年訴字第 352 號
  要  旨: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同原行政處分機
關,比照前四條之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八十七年十月二日修正 (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前訴願法第七條
定有明文。而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
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行政程序法第
二條第二項參照) ,在此所指之「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者,係以具有經
由中央或地方立法機關訂定該組織的法律、條例、通則或規程,即行政機
關須具有「單獨之組織法規」。本件原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第二警察
隊沒入原告之大陸籍漁船及漁貨,原告提起訴願,經改組後之承受業務機
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總局為訴願駁回之決定。依上開說明,本件原處
分應視為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總局之處分,不服該處分應向其上級機
關行政院海巡署提起訴願,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總局於收受訴願書後,
應依修正前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以管轄不合,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依法受理,其未為移送而自為訴願決定,於法即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將被
告之訴願決定撤銷,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另行依法為訴願之決定。

裁判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3086 號
  要  旨:
空軍總部依據停發退休俸辦法第 4  條規定,委由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
研究院負責於期限內追(扣)回溢領俸金,自有法規依據,該權限之移轉
已因此而發生效力,縱無踐行公告程序,僅係程序之瑕疵,係得補正之事
項。

15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3639 號
  要  旨: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受主管機關銓敘部委託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
屬依法受中央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16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645 號
  要  旨:
參照行為時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可
知,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適用對象係針對從未領有政府補助或津貼之長者
,而本件受處分人既於退休後,依據行為時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領取退伍金,自不得再請領敬老福利津貼,以符
合福利資源分配之公平性,行政機關否准受處分人請求,自屬合法有據。
受處分人雖主張退伍金偏低,性質應屬資遣費云云,惟受處分人嗣後亦有
領取補助金,其主張難謂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582 號
  要  旨: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農民除應參加或已
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但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得選擇參加該保險,不受國民年
金法第 7  條有關應參加或已參加本保險除外規定之限制;其未參加本保
險者,視為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前項所列其
他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但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
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又農會會員之住
址雖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如仍從事農業工作,參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其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地位不應因而受影響,仍得依規
定交付保險費,繼續享有同條例所提供之保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78 號
  要  旨:
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
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視同本法被保險
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
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
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又訴願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原
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
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本
件被處分人因不服勞工保險局所為原處分,循序提起訴願,其訴願管轄機
關應為內政部,而勞工保險局於收受被處分人之訴願書後,未依訴願法第
58  條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而依該法條第 3  項規定將該案移送
訴願管轄機關內政部,詎內政部未依作成訴願決定,而以函將之移送無訴
願管轄權之行政院作成訴願決定,顯屬管轄錯誤,是被處分人訴請撤銷該
訴願決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39 號
  要  旨:
國民年金法第 5  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爭議事項,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
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先申請審議,為訴願之先行程
序;且依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9  條規定,國民年金監理會為審
議爭議事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審議委員,以合議制方式審理。故應
可知國民年金保險審議事件雖係以內政部名義作成決定,且內政部訴願委
員會與國民年金監理會均為內政部內部單位,然因其組成人員不同,故內
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作成審議決定後,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審議決定如有
不服,仍應向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由內政部訴願委員會依法作成
訴願決定,並不影響行政監督之層級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817 號
  要  旨:
參照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第 2  條規定,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所謂之公職,係指由公庫支給
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而言。本件受處分人支領月退休俸金後,雖於內
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高雄臺擔任約僱人員,惟該職位係屬公職,其於
調薪期間既逾越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
數額,行政機關依據同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即應停發退休俸
,故行政機關自得向受處分人請求追繳溢領之退休俸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 裁判字號: 99年訴更一字第 111 號
  要  旨:
按處分機關取消農保被保險人資格、不予殘廢給付部分,被處分人應向農
保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而針對應限期返還已領老農津貼,則應依訴願法
第 7  條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又訴願法第 61 條規定,訴願人誤向訴願管
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
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 10 日內將該事件移送
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若處分機關未合法撤銷被處分人之農
保被保險人資格,則受領老農津貼即非溢領,其與其繼承人均無返還之義
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