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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 6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95 號
  要  旨:
按醫事服務機構欲申請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者,須檢具相關文件申請保險
人即主管機關依全民健保特約辦法為審核。而主管機關為完成審查,得採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或到場履勘、請相關人陳述意見並提供資料、製
作書面紀錄等方式進行。又一般行政調查之實務運作上,對於龐大數量調
查對象,基於調查之行政成本及事實上之需求考量,行政機關一般均採不
特定對象之抽樣調查。從而,醫事服務機構申請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其
看診之病患眾多,為調查其是否有具體違反健保法相關規定或違反之虞之
行為,主管機關採抽樣調查、訪談,尚難謂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284 號
  要  旨:
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之私有土地,於未能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價購時,固
得實施區段徵收,然非強制規定,是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取得方式,
除以區段徵收方式之外,當然亦得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而區段徵收或水
利地重劃,用地取得非僅限於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方式,依一般徵收方
式取得土地,非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388 號
  要  旨:
若行政機關已無持有或保管該資料者,當事人自無從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該
資料供其申請閱覽及影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