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所稱「上級機關」,宜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 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自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其就地方自治 團體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對之具有行政監督 權限者,亦可認為此所稱「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