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
55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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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8年上字第 11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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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土地登記程序應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私權之
確定者,其權利歸屬認定應由司法機關以裁判為之,而非由登記機關以行
政處分定之,此乃權力分立之本質。如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
內容無不符,縱其真實權利與登記不符,亦非屬土地法第 69 條之登記錯
誤而得申請更正之範圍。司法院釋字第 598 號解釋理由書亦足見登記錯
誤之更正,如已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即不予准許。違反登記同一性,係
指登記之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或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
再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第 1 項規定所謂撤銷權之行使,係指私權關
係中撤銷權(利)之行使,非指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處分之權(力)。至地
政機關原先辦理更正登記所據核准文件,倘經該管上級機關撤銷,前此所
為更正登記之處分既有瑕疵,地政機關自得撤銷之,而逕行塗銷該登記,
惟地政機關撤銷該處分,仍應受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至第 121條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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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9年上字第 7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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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制中,並無如訴訟法制有關「參與前審程序即應迴避」之規範
設計,此可比較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第 7 款、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5
款及第 6 款規定,與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訴願法第 55 條規定之內容
差異,即可得知兩種法制設計之差異。故曾參與教師評審委員會做成「不
予停聘」決議之成員,尚非不得參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就性騷擾事件
申訴審議程序作成申訴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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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10年上字第 7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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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同一標的物同時為犯罪所得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則發生刑事法沒收
與行政罰沒入積極競合之情形,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採「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優先原則」,行政機關在刑事法院未確定
是否宣告沒收前,不得先行裁處沒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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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8年判字第 7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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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
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 3 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
用資格者。惟此項措施係因各級司法機關長期為案件繁重、人力不足、裁
判品質無法提升等問題所困,司法院為增加法官之進用管道,故特以上述
規定認律師得轉任法官,但此措施無非在於改善既有之缺失,自然對於參
與遴選者之素質予以高度之要求,故應認律師充任法官之要件中所提之「
成績優良」,並非僅指傳統紙筆考試所產生之量化數字,其內涵應包括專
業能力、品格操守、敬業態度等多面相之考核結果,若以行為人受訓期間
之「綜合考評」未達及格標準,自不符前述充任法官之要件「成績優良」
所應具備之內涵,而不應准許其遴任法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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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0年訴字第 18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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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決定基準時點與行政訴訟判斷基準時點,乃分屬不同概念,以課予義
務訴訟而言,其違法判斷基準時點,依目前學理及實務通說,原則上應以
事實審行政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態為準,即行政法院須於
判決中宣示行政機關是否有為某一行政處分之義務,而此項宣示並非針對
當事人之申請於行政機關當初審查時是否應予核准,而係針對於法院判決
時當事人之請求權是否成立、行政機關有無行為義務之問題,自應綜合考
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態,以為判斷。是以,言詞辯論
終結時,若本件所提起之訴訟無解於其申請事項之本案爭執,即依其所訴
事實,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即屬無訴之利益,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行
政法院自得予以判決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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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01年訴字第 199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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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者,雖非原訴願人亦得提起撤銷訴訟,但以該訴
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為限;具備該要件者,
方屬適格之原告。故原告非訴願決定之利害關係人,且訴願決定以事實不
明撤銷原處分,並未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提起撤銷訴訟,非屬適
格之當事人,欠缺訴之利益,其訴並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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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101年訴更一字第 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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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經主管機關年度考核評定成績未滿七十分之農會,其該單位應負擔有缺失
事項研提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作成決議之義務,故若行為人之主管機關將
其評定為未滿七十分時,自須為該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並作成決議,用以
列管追蹤,且因考核已直接對其發生規制之效果,自應屬行政處分之一種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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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裁判字號: |
94年訴字第 2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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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曾參與原處分之作成,尚不得謂係應自行迴避及得申請迴避之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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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174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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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典試法第 24 條規定,閱卷委員應依據法定職權,運用其學識經驗,就應
考人之作答內容為客觀公正之衡鑑。閱卷開始後,如發現評閱程序違背法
令或有錯誤或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時,得由分組召集人商請原閱卷委員
重閱。必要時,得由分組召集人徵得典試委員長同意後,另組閱卷小組評
閱之。考試成績評定開拆彌封後,除有違法情事或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
,經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不得再行評閱。且依司法院釋字第 319 號解
釋認考試機關依法舉行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
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
任意再行評閱,以維考試客觀與公平。故應考人依法申請複查後,稱其依
教科書標準答案作答應給予分數,閱卷委員無判斷餘地,縱有判斷餘地,
惡意評分原告正確答案,顯係恣意妄為,違反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乃出
於個人主觀認定,尚非可採;且依形式觀察,既無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
誤者,自不得再行評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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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247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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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遊說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遊說是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
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
,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本件原告主張其係以憲法及國防法賦予總統之三軍統帥權「國防政策」決
策性事項為遊說範圍云云,惟依其於登記申請書,其所稱三軍統帥權與本
件申請之關聯,無非在於總統就參謀總長一級上將之人事權部分,核與其
遊說目的即關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修正無關;而原告經法院詢
其是否能將所稱之統帥權及服役條例修正分開,亦顯見原告就本案具體指
涉「三軍統帥權」部分,仍係關於服役條例之修正。參照憲法第 53 條規
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防政策之建議、形成及制定等,依國
防法第 10 條、第 11 條規定,且係國防部及行政院之職權;而原告所稱
之三軍統帥權,依同法第 8 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
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
揮執行之。則係對國軍之最高指揮權,復核與原告遊說之目的全然無關,
故原告上開主張,自無可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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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裁判字號: |
99年簡字第 5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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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家庭
總收入,指全家人口工作收入、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
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
其他收入總額。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負有扶養義務子女
及其配偶。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係社會福利之一環,屬給付行政,其
生活補助(津貼)考量福利資源之妥適分配,定有排富條款,前揭條文規
定全家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其範圍並非逕以民法親屬編規定範圍及扶養義
務順序為據,依該條第 2 款規定,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為應計
算人口,是次子及次媳均屬之,其動產自應列入家庭總收入核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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