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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 5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525 號
  要  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未規定經中醫師檢定考試
及格者,取得專技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而醫師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自未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
定牴觸;且就中醫檢定及格者,其因未具正規中醫養成教育背景,因此另
應中醫師特考,此二者事物性質有所差異,自得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又專
技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 6  條規定,與檢定考試規則第 2  條
第 4  項規定一致,可知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並不符合專技人員高等
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 5  條規定之應考資格,僅得報考專技人員特種考
試中醫師考試。立法者既已就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得否報考高考作出裁
量,且已預留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參加中醫師特考之適當過渡期間,顯
已採取合理之措施減輕新制之衝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12 號
  要  旨:
立法者對於個別之公權力行使所作成之形成處分,各有其不同之立法考量
,乃分別情形予以規定,並非均自原因發生之時或行為終了時起算,殊不
能僅以均為行使公權力而作成之形成處分,且均造成人民利益剝奪之結果
,即屬同類事物,而當然可以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之除斥期間
規定

3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271 號
  要  旨:
國家考試之命題及評分,乃典試委員、命題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授權
,依其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以測試
應考人之能力,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屬人性,為維護考試之客觀與公平及尊
重命題委員所為之學術評價,此項命題及評分之法律性質,應屬於行政機
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應受尊重,除有未遵守法定程序或就
形式觀察具有顯然錯誤或判斷有恣意濫用等違法情事外,行政法院為審查
時原則上應予尊重其判斷。又此原則不但適用於非測驗式試題之評分,於
測驗式試題亦有適用,蓋在測驗式試題之情形,典試委員所決定公布之答
案,即等同於典試委員之評分,因此其所公布或更正之答案亦應予以尊重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82 號
  要  旨:
直轄市政府稅務局所屬分局,並非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自無對外作
成行政處分之權能。各分局就其被授權之事項以自己名義作成之處分,應
視為地方稅務局之處分。

5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734 號
  要  旨:
所謂「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文義及目的解釋,當以考核會委員對於
審查事項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審查事項之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或在
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查,若僅憑主觀臆測,則不得謂有偏頗之虞。

6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479 號
  要  旨:
參照遊說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遊說是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
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
,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本件原告主張其係以憲法及國防法賦予總統之三軍統帥權「國防政策」決
策性事項為遊說範圍云云,惟依其於登記申請書,其所稱三軍統帥權與本
件申請之關聯,無非在於總統就參謀總長一級上將之人事權部分,核與其
遊說目的即關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修正無關;而原告經法院詢
其是否能將所稱之統帥權及服役條例修正分開,亦顯見原告就本案具體指
涉「三軍統帥權」部分,仍係關於服役條例之修正。參照憲法第 53 條規
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防政策之建議、形成及制定等,依國
防法第 10 條、第 11 條規定,且係國防部及行政院之職權;而原告所稱
之三軍統帥權,依同法第 8  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
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
揮執行之。則係對國軍之最高指揮權,復核與原告遊說之目的全然無關,
故原告上開主張,自無可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768 號
  要  旨:
參照典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第 3  款等規定,應
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但不得申請閱覽試卷或要求提供申論式試
題參考答案;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8  條亦規定,申請複查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
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
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等。如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
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
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
之專業性,並無適用法令違誤甚至違憲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