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 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26年判字第 54 號
  要  旨:
(一)行政官署之處分書在現行法令原無一定形式之限制
(二)訴願自官署之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逾期而
      提起之訴願自為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