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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 4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201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得申請更正者,雖限於關於其自身記載之錯誤,
但就專利權讓與登記之卷宗資料,如其錯誤係關於專利權之讓與人或先前
受讓人之記載時,專利權人亦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主管機關更正。

2 裁判字號: 94年裁字第 2450 號
  要  旨:
對於送達對象必為公司合法之代表人後,依訴願法第 47 條第 2  項準用
行政訴訟法第 72 條規定,由受雇人代為收受送達,始能認為合法,而當
受送達人既非當時之合法代表人,是訴願決定書送達縱由公司受雇人收受
,亦難認為合法之送達。因此對股份有限公司為送達者,應向有權收受之
合法代表人為之方屬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449 號
  要  旨:
旅館業停業後申報復業,須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旅館之經營管理、營業設
施、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
、安全防護等事項均符合規定,經核准後始得復業,否則即不得重行開始
營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640 號
  要  旨:
按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規定,並非僅限於管制我國
陸地上之經營行為,如係在我國領海內以船舶為工具在其上經營柴油之零
售,亦應有其適用。又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
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即有該
法之適用,不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國籍為何,只要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依同條第 3  項規定,為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是以,外國籍油輪在我國領海內以
船舶為工具為外國籍船舶補給油料,仍依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第 1  項、
第 2  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站;設站完成並經地方主管機
關審查合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經營許
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