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 2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65 號
  要  旨: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如
有異議,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得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
而公所則是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辦理,亦即祭祀公業登記涉及私
權糾紛時,應由司法機關裁判認定其權利歸屬,並非由公所以行政處分來
決定。又祭祀公業檢附之申報文件,如有虛偽不實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則
公所應駁回其申報或撤銷已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故主管機關依申請核
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或發現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有違法情事而
依職權撤銷之,均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36 號
  要  旨:
規劃公路營運路線時,除汽車客運業者之市場競爭外,更應考量大眾運輸
需求及交通安全,故營運路線之許可程序,就必須對該路線及週邊環境進
行公正且專業之調查及評估,始符合正當程序。而公路主管機關就此設置
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以辦理相關審議及評估作業,但如果並非新營運路
線許可,而僅係原營運路線因實際需要,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6 條
第 1  款規定申請路線調整,即可無庸再踐行審議程序,而逕由公路主管
機關核定。惟倘已改變大眾運輸系統原規劃之架構,則難謂經核定路線因
實際需要所為之調整,並經主管機關定性為新營運路線之許可申請,且該
路線亦為其他業者目前經許可之營運路線,對市場競爭自有影響,即應踐
行審議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17 號
  要  旨: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
銷純係因法律適用之瑕疵時,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
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尚不得逕以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收受教育部通
案性解釋之函釋,即認其已知悉有撤銷之原因。

4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1125 號
  要  旨:
原管轄機關若因法規變更致喪失其管轄權,原則上應由新取得管轄權之機
關管轄。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之行使,亦應於權限移轉後改由承受其業務
之機關,就原管轄機關所為之原處分加以撤銷。

5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707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就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出售清冊所為之備查,僅係觀念通知,並
非行政處分。

6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34 號
  要  旨:
按行政訴訟制度關於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課予義務訴訟,係採「訴願
前置」主義,未踐行該程序而逕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者,應認起訴不備其
他要件,而依同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後段裁定駁回之。次按倘
非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或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利害關
係第三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之撤銷訴訟,即屬當事
人不適格,應認其訴為無理由而以判決駁回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673 號
  要  旨: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因此未滿
七歲之未成年人,無決定住所之意思能力,即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
其法定代理人之父母代為之,倘如得由戶籍地之戶長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則民法第 108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將成具文。從而,
戶籍法第 42 條「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之規定,如戶籍內
如有未滿七歲之自然人遷徙者,應祇能由法定代理人先行決定,法定代理
人決定後方得委請戶長代為申請遷徙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561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出賣人」之申請而准許免徵土地增值稅,系爭土地之買受人
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之「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